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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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登记在林玉洪名下位于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街道石门村融侨城20号楼21层2105单元,即融宏路国用(2013)C31875号房产系原告SHIRAKAWASHINGO(白川真梧)与林玉洪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执行原告SHIRAKAWASHINGO(白川真梧)对上述房产执行价款所占的50%份额; 二、驳回原告SHIRAKAWASHINGO(白川真梧)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354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