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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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五、六、七项;

二、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494099.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494099.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告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在6993450.40元范围内对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152元,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114元,被告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34元。鉴定费27万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3.5万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98元,由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由***负担125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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