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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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6816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3元,依法减半收取831.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负担。重新评估费4780元,由原告***负担38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