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巨野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巨野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2)绍嵊黄执民字第104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巨野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履行(2012)绍嵊黄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