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鄢陵县迪奥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振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许昌中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河南振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中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让合同关系,资产转让款为1040万元;被告河南振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鄢陵县迪奥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系尚未支付的资产转让款。

二、驳回原告许昌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原告许昌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94元,由被告河南振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许昌中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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