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纯恋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盛和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长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盛和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该赔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河南盛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河南省长隆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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