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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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联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0402.21元至2019年3月7日利息29124.59元。 二、被告联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0402.21元自2019年3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联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7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