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繁峙昊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北京德信行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公司
山西省眼科医院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西益源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67171.44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2654元(原告已交11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