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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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09707.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50970.8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费350970.80元; 四、驳回原告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20094元,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剩余款项925元由原告自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