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鸿瑞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洛阳昊铭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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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伊川县宏信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洛阳昊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付款7484718.69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罚息;

被告洛阳市伊川县宏信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市鸿瑞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麦德陶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洛阳昊铭商贸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洛阳市伊川县宏信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市鸿瑞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麦德陶粒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昊铭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97元,由被告洛阳昊铭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伊川县宏信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市鸿瑞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麦德陶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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