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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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6341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2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