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 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61383.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563727.02元为计算基数,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止;以5961383.52元为计算基数,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77元(原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负担52347元、原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