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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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禧置业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 陕西安禧置业有限公司 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安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33000元及利息(1、从2016年3月22日起以13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13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133000元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陕西安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