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02,042.70元;2019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被告***、***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65‰向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810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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