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达市庆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达市庆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66000元,共计1066000元; 二、被告***、***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达市庆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85元,被告安达市庆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达市庆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