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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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公司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惠安县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惠安县营销服务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计115815.44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计132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原告多缴纳的2630元予以退回,由被告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惠安县营销服务部负担13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