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浩伦生化助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92634.12元及利息(利息以1092634.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郴州市曹家坪路103号石榴湾住宅小区72栋1601号住房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郴州浩伦生化助剂有限公司在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不足额清偿上述各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40.77元(已交8870.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40.77元,由被告***、***负担17269元,原告***负担547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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