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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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金角大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096元,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金角大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以131,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以258,22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61,7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66,1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386,0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武汉金角大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0元、保全费2,755元,共计11,725元,由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