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慈分院
吴江市富立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5504.08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355504.08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其中给付原告***290732.08元(已包含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2228元诉讼费),给付被告***64772元(已扣除2228元诉讼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及被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636元,由原告***负担408元,被告***负担2228元,被告***应负担之数已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付被告***的返还款中扣除并计入应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中。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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