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美莱雅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美莱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93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60000元自2014年9月26日起,540000元自2018年1月24日起,540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1079321元自2019年1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苏州工业园区美莱雅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73元(苏州工业园区美莱雅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27;开户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