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惠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惠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价款67,545.50元; 二、被告苏州市惠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67,545.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048.64元,由被告苏州市惠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