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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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四川达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69549.16元; 二、本诉被告四川达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提货的资金占用费2370045.29元、信用额度使用费3474540元、承兑汇票超期贴息费320189.44元、未提货损失赔偿款554028.28元,费用总合计为6718803.01元,上述费用中减除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四川达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贴息及反贴息费164864.53元、质量异议赔偿款65789.57元,共计应支付6488148.91元; 三、本诉被告四川达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000元; 四、本诉被告四川达锦贸易有限公司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本诉原告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位于金牛区房屋(权1452308)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五、驳回本诉原告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四川达锦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4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7461元。由本诉原告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148元,本诉被告四川达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3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达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