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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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傲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4民初2073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素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霂范嘉,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日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漯河傲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亚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原告***诉被告河南日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于胜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畅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