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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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承德市华信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庆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7日签订的《承德华泰达土建、钢构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承德市华信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70555.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承德市华信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70.76元,由原告承德市华信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870.76元,由被告***承担21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