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勘察费793500.00元、设计费200000.00元共计993500.00元及利息(以99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5.00元,由被告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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