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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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浮山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浮山所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9805.6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4321.58元、罚息21.07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1元,减半收取计4570.5元,保全费3770元,以上合计834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