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建业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446822.82元,并给付利息(含复利、罚息)31483.28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1日,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的约定计算);

被告河南建业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7元,由被告***、***、河南建业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9-27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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