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
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钢板材辽阳球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本钢板材辽阳市球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支付设备检验费36,776.70元,并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二、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后,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与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钢板材辽阳市球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该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驳回原告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负担859元,由被告负担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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