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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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与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就址于福建省厦门市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20日解除; 二、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腾退返还福建省厦门市房屋。 三、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未付租金85978.15元及其违约金(截至2017年11月29日的违约金合计5467.99元,此后违约金以85978.15元为基数,按月2%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7257.56元; 五、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的赔偿金(按日3150.5元,自2017年12月24日始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六、驳回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16元,减半收取计9808元,由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漳州巨晖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