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三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三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汇票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的商业汇票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南三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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