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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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中廷水产专业合作社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盛昌物流有限公司 霞浦县滨海海带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87091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86988.71元(暂计至2017年9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福建盛昌物流有限公司、霞浦县中廷水产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霞浦县滨海海带加工厂承担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盛昌物流有限公司、霞浦县中廷水产专业合作社、霞浦县滨海海带加工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