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初18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怀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凯 审判员张志荣 人民陪审员张有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丁刘女 书记员孟昕亚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