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初18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怀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凯

审判员张志荣

人民陪审员张有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丁刘女

书记员孟昕亚

裁判日期 2019-12-0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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