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房地产集团中宇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的物业费95507.11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5元,由原告烟台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87元,被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