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4民初2044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俊,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晟,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俊、被告***、被告平安产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时间

2018年8月3日16时11分许

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古宜路进徐虹中路北约50米

事故当事方

***

由南向北骑行电动自行车,车载兰程

***

驾驶沪XXXX**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肇事轿车)驶出古宜路186号

赔偿义务人

平安产险公司

肇事轿车在事发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含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承保人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

***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兰程无责任

鉴定机构鉴定意见

伤残程度

右侧7根肋骨骨折,构成X级伤残

三期期限

休息21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下列损失合计320,962.50元,平安产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项目

金额

计算方式/计算依据

残疾赔偿金

136,068元

按2018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34元的标准作为赔偿基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

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误工费

35,000元

按每月5,000元计算7个月

护理费

4,000元

住院期间凭据支出10日护工陪护费计800元,其余80日按每日40元计算

交通费

547元

凭据主张,为就诊、家属探视等支出

残疾辅助器具费

168元

凭据主张,为购买胸腹带支出

医疗费

125,809.50元

凭据主张,已扣除住院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520元

按每日20元计算26日

营养费

3,600元

按每日40元计算90日

衣物损失

500元

酌情主张

车辆修理费

1,500元

凭据主张,业经平安产险公司定损

伤残鉴定费

3,450元

凭据主张,为确定伤残程度支出

住院日用品费

800元

凭据酌情主张

律师代理费

4,000元

凭据主张,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平安产险公司辩称】

关于***的诉称

***

平安产险公司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无异议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

肇事轿车投保情况

鉴定机构鉴定意见

具体赔偿责任承担

同意承担***在保险范围之外的合理损失

同意对***的合理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为***垫付费用

20,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

关于***主张具体赔偿项目的意见

残疾赔偿金

均应属于保险范围

认可按照上海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30,375元作为基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无异议

误工费

仅认可按每月2,480元计算5个月,后续治疗部分不认可

护理费

无异议

交通费

酌情认可2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无医嘱,不予认可

医疗费

金额无误,在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承担,肋骨内固定使用42枚钢钉不合理,自费和分类自负部分非保险范围

住院伙食补助费

无异议

营养费

认可按每日30元计算90日

衣物损失

酌情认可100元

车辆损失

无异议

伤残鉴定费

无异议,属商业三者险范围

住院日用品费

不属于保险范围

律师代理费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98,861.8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3元,减半收取计3,056.50元(***已预交),由***负担281.29元,***负担2,77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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