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 上海红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借款本金29,344.4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1,064.27元、罚息12,419.16元、复利472.37元以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欠款本息30,408.69元为基数,按照《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应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所有的比亚迪小型轿车(车牌号:沪C3XX**,车架号:LC0CG6CFXDXXXXXXX)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1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19.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