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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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泰州市中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损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4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鉴定费900元,合计941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负担931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82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3453;行号:1043*3)。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