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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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富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货款2087600元; 二、被告新疆天富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货款2087600元的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起算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息); 三、驳回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