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瑞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嘉泰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
浙江科锋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
瑞安市五心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1396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23724.08元、期内利息16229.13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16日逾期利息为365868.8元、复利为1110.49元;此后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7日起以本金3783549.64元为基数至2020年9月27日,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8日起以本金3623724.08元为基数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4月17日起以期内利息16229.13元为基数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年利率7.89525%计算)。

二、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1458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850000元、期内利息19672.33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58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9672.33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7.89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1458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870000元、期内利息9651.21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287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9651.21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7.89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1458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450000元、期内利息11601.63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34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1601.63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7.89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1458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期内利息16813.96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6813.96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7.89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1474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90000元,期内利息1719.41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49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719.41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7.89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2795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700000元、期内利息155244.25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28日复利为1692.85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57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55244.25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2845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期内利息141254.16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3日复利为1650.65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41254.16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九、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287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期内利息142945.83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5日复利为1694.43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42945.83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2920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期内利息147175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10日复利为1803.9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47175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一、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294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500000元、期内利息133218.75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11日复利为1643.21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33218.75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二、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8003225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140000元、期内利息107830.22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9日复利为1584.48元;此后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314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07830.22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三、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9000394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210000元、期内利息190155.18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2月11日复利为3816.9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421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90155.1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四、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9000417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940000元、期内利息218322.27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2月19日复利为4292.13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494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218322.27元为基数,均自2020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8.678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五、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9000481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660000元、期内利息314287.07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2月27日复利为6632.96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666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314287.07元为基数,均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9.00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六、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9000814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640000元、期内利息335070.45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29日复利为7609.8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664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335070.45元为基数,均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8.678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七、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90009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000000元、期内利息372361.21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15日复利为9006.97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372361.21元为基数,均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8.678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八、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3301012019001308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期内利息58819.25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19日复利为1309.54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58819.25元为基数,均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8.678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九、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瑞光大道1666号不动产[房权证号:瑞安市房房权证瑞(房)字第0×**,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10)第102-002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18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3310062013005505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额66580000元为限。

二十、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村广场花园××幢××起第1间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25878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2至18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33100620180020288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额820000元为限。

二十一、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村广场花园××幢××单元××室不动产[房权证号:瑞安市房房权证瑞(房)字第0×**,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地使用权证号4-105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18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3310062018001742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额1520000元为限。

二十二、被告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瑞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嘉泰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18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3310052016002145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最高额担保以52500000元为限。

二十三、被告瑞安市五心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18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3310052017003224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最高额担保以13600000元为限;被告浙江科锋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至17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1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最高额担保以38700000元为限;其中被告***对上述第1至17项债务的最高额保证总额应以38700000元为限。

二十四、被告***、***对上述18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3310052017002814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最高额担保以125000000元为限。

二十五、被告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瑞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嘉泰化工有限公司、瑞安市五心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科锋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追偿。

二十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6978元,减半收取228489元,由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瑞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嘉泰化工有限公司、瑞安市五心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科锋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被告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瑞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嘉泰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金额以152150元为限,被告瑞安市五心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金额以51700元为限,浙江科锋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金额以117650元为限(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