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凉市静宁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静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清偿平凉市静宁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96661元、利息361800元,合计1058461元; 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2元,由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