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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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春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 安徽明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7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655.5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直接转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绩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0002808908103000000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负担3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