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
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
大余正龙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余福盛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借款本金7837349.48元;

二、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截止2019年2月20日的借款利息53700.53元。2019年2月2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随本付清;

三、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在最高额90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20.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73120.86元,由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对前款在最高额90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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