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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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磊鑫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欣域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磊鑫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欣域石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147,120元; 二、被告上海磊鑫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以147,12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42.4元,减半计取人民币1,621.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