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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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开元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两份《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7828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00元,评估费6957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