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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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马山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计算方式:以7017371.5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280元,由原告***承担7118元,由被告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