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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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201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天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庄涛,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46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金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天兰、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款项借款共计24295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4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按程序开展工作,采取查控等执行措施,经多方协调努力,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到位案款248299元(其中包含利息1805元及执行费3544元)。申请人收到案款,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恢47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