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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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 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20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七、八、九、十项;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206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十一、十二项; 三、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预付租金人民币151,829.30元; 四、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装修损失人民币600,000元; 五、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设备支出费、办公设备、原装修拆除费、消防工程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六、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加盟费损失人民币56,000元; 七、驳回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八、驳回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07.41元,由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2,325.08元,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82.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681.24元,由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674.36元,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6.8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178.43元,由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0,508.30元,由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670.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