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31执20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29803428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