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赔偿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华(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
上海市汽车运输代理公司
上海顾村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赔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徐爱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洁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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