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清县禾众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268号 原告:李方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永清县禾众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向松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该公司员工。 被告:樊庆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李方方与被告樊庆虎、永清县禾众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方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2— 如下: 本案按李方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建伟 人民陪审员 燕 群 人民陪审员 李凤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超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