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清县禾众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268号

原告:李方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永清县禾众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向松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该公司员工。

被告:樊庆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李方方与被告樊庆虎、永清县禾众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方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2—

如下:

本案按李方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建伟

人民陪审员  燕 群

人民陪审员  李凤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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