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灯塔市悦龙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义县洪顺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在辽G×××**号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在辽G×××**号货车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68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4579元。

三、被告义县洪顺运输有限公司对***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被告义县洪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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